



出具虚假检测报告,该处罚谁?
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,严重违背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,破坏市场秩序,甚至危害公共安全、生命健康。其责任认定需严格依据具体事实、各方在行为中的角色(如是否授意、操作、知情、失职)及现行法律法规综合判断。
一、责任主体与法律依据对应表
法定代表人授意,主动指使、策划造假,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57条和《刑法》第229条,机构吊销资质 + 个人罚款(5万-20万) + 禁业5-10年;构成犯罪处5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。
技术负责人失职,未履行审核监督义务,根据《认证认可条例》第74条和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第26条,机构停业整顿 + 个人罚款(1万-5万) + 吊销职务;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可追刑责(玩忽职守罪)。
签字人(授权签字人)放任,明知虚假仍签发报告,根据《刑法》第229条和《产品质量法》第57条,吊销从业资格 + 终身禁业 + 罚款(报告收益5-10倍);构成犯罪处5-10年徒刑并处罚金。
二、按情节严重程度匹配的法律后果
1. 一般情节(未造成实际损害)
法律依据: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第26条:责令整改,处1万-3万元罚款。
责任划分:
签字人:吊销签字资格(2-5年)
负责人:警告+罚款
法定代表人:若未参与可免责
2. 较重情节(报告影响市场秩序/造成企业损失)
法律依据:《产品质量法》第57条:撤销机构资质,对机构处50万以下罚款;直接责任人处5万-20万罚款,禁业5年。
《认证认可条例》第74条:对机构处10万-50万罚款。
责任划分:
签字人:终身禁业 + 追缴违法所得
负责人:撤销职务 + 行业禁入
法定代表人:按参与程度追责(罚款/禁业)
3. 严重情节(危害公共安全/导致重大事故)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229条(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):故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,情节严重者处5年以下徒刑;收受贿赂加重至5-10年。
《刑法》第412条(商检徇私舞弊罪):国家检测机构人员造假,处5年以下徒刑。
典型案例:
某建材检测机构伪造防火检测报告 → 负责人被判刑3年 + 机构吊销资质
三、多主体责任处理规则
法定代表人授意 + 技术负责人执行: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构成共同犯罪(主犯+从犯),签字人按共犯处理
技术负责人失职 + 签字人未发现造假:技术负责人承担失职责任(行政处罚/撤职),签字人承担直接责任(罚款/禁业)
签字人主动造假 + 负责人未尽监督:签字人承担刑责,负责人按《认证认可条例》第74条追责(监管失职)
四、特殊领域加重处罚情形
1.食品安全检测
出具虚假报告:机构吊销资质 + 直接责任人终身禁业 + 10倍罚款
造成损害:承担连带赔偿责任
2.环境监测
篡改数据:机构列入失信黑名单 + 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
3.司法鉴定
虚假鉴定报告:撤销登记 + 行业永久禁入
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,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时: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、机构负责人、授权签字人均是主要的责任主体,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(罚款、吊销资格、禁止从业)甚至刑事处罚。
具体责任大小严格依据其实际参与程度、职权范围、主观过错(故意或重大过失)以及在造假行为中所起的作用(决策、组织、执行、纵容、失职)来判定。系统性造假中,老板和管理层责任通常更重;但对于技术性造假掩盖,授权签字人的直接责任可能非常突出。